第三,能源零售的商业模式必须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。我们在金融危
机中认识到,任何拥有电脑的人在经济景气时都可以通过买空和做多
来赚钱,并以低于那些买入和卖出合约长度相匹配的更负责任的市场
参与者的价格抛售。而当好景一去不返时,社会和/或更负责任的买卖
双方则不得不弥补这种不负责任的交易所造成的损失。国家监管机构
必须对家庭和中小型企业(SME)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,不能指望他
们会关注能源零售商商业模式的财务稳健性。
第四,这再一次提醒了我们电力市场的设计有多么不同寻常。尽管发
电和电网资产的潜在投资是长期的,并在很大程度上驱动着真实的经
济成本,但批发电价是根据边际单位的价格确定的,在很长一段时间
内,边际价格可能远高于平均价格。即便消费者可能愿意(并且几乎
肯定愿意)支付能够锁定长期平均成本的价格,但在当前的零售市场
设计下,他们无法落实这一想法。虽然化石燃料成本占长期总成本的
很大一部分,但这可能是可以接受的,但随着化石燃料成本在总成本
中的占比不断下降,对于非电力密集型客户来说这种支付模式似乎越
来越显得奇怪。
第五,供需的普遍趋紧为战略剩余垄断行为创造了机会,因为受约束
的个体参与者的市场力量得以增强。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在地方性的
电力拥堵市场以及整个欧洲天然气市场。这便需要国家监管机构和竞
争管理机构能够进行实时的市场监控和快速干预。民主国家对于任何
市场的政治支持都是以对反竞争行为进行适当监管为前提。
第六,在当前的危机中,住宅和小型企业的价格上限一直备受争议。
价格无法自然地适应更高的天然气和电力批发价格,这使得能源零售
商的处境更加恶化。然而,在某些情况下,它推迟了价格的大幅上
涨。很明显,价格上限的计算方式必须能够反映真实的基础成本,并
且应该能够应对价格上限期间的任何成本变化。监管机构需要审查价
格上限的长度和灵活性,并搞清楚价格上限对于零售商的合同地位究
竟意味着什么。如果零售商也将批发成本锁定了六个月,那么基于远
期批发价格的六个月价格上限是可以接受的。与批发成本更快地转嫁
给终端消费者相比,未能让零售价格自然上涨导致了更高的需求,尽
管这无疑保护了贫穷和脆弱的消费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