绿债目录的最大亮点是其分类标准正在逐渐与国际接轨。与欧盟分类
体系相比,旧版绿债目录在化石能源、清洁煤炭等争议项目的分类上
有所分歧。总体而言,欧盟分类体系更强调经济活动对环境系统与气
候变化的整体影响,但发展中国家高度依赖煤电,更关注污染防治与
减排,因此清洁煤等争议项目没有被纳入欧盟分类法的范畴,但却被
中国的旧版绿债目录纳入其中。而新版绿债目录则将包括清洁煤在内
的争议项目一律剔除。CBI中国区经理谢文泓认为,该举措意味着中
国正快速将重点从“污染防治”转移到“气候变化”,这将有助于改善国
际投资者对中国绿债市场参与度不足的现状。此外,新版目录的一些
变化还包括:在分类时考虑到无重大损害原则;加入了包括绿色农
业、可持续建筑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近年来重点发展的新型可持续
活动等。
新版目录有助于更多企业实现对其可持续活动的“自我认知”。谢文泓
认为,新版绿债目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防范“洗绿”行为或是将非绿色
项目剔除掉,而是为那些已经在进行的绿色投资或已经拥有的绿色资
产的企业由于定义不明晰等问题未能获得相关融资渠道而提供帮助,
是一种“探索”而非“排查”的过程。随着这一过程的持续深化,市场规
模、流动性、透明度也会相应提高,这对于绿色行业的发展是一大利
好。
目前,中欧双方均在积极开展目录的趋同性研究工作,在国际可持续
金融平台(IPSF)的框架下,共同开发一个统一的绿色分类标准,以
推动全球对可持续解决方案的投资。两个分类标准在整体原则、环境
目标等层面有很多重合之处,但在内容与方法论层面依然具有微小差
异。在内容层面,欧盟分类法对具体的经济活动、产业做出了更加详
细的定义,并且包括了中国方面尚未囊括的前瞻性的、针对信息科技
类新兴产业的活动
[7]
。此外,中国绿债目录暂时无法和《国民经济行
业分类》标准中的行业划分形成一一对应关系,而欧盟的目录分类基
于《欧盟产业分类体系(NACE)》,便于各经济体内行业数据统计与国
际推广
[8]
。在方法论层面,中国站在政策制定者的角度采用了自上而
下的设计,而欧盟则采取了自下而上的机制,以仲裁者的角度呈现。
中国的绿债目录包括大量强制性惩罚措施以对市场参与者形成鞭策,